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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注册,该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53400

发布者:鱼爪君

在我国商标注册方面,一直以来遵从的都是谁先申请测谁就有优先权,也就是在同种商品的时候谁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谁就将独享申请权。只不过你这个所谓的“申请优先”原则指的是某日开始计算,而不能精确到几点几分,假如某一位申请人对某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的时间恰好和另一位申请人在同一天,那么很遗憾,这时候就会面临比其他人更为漫长的审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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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发生在同一天,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发生过,有些商标甚至会多次出现,毕竟你能想到的东西别人也能想到,那么针对这一情况商标局是如何处理的?

提供优先使用的证据

《商标法》早有规定,大于等于两个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既然有规定,那对申请人来说如何有效证明自己申请在先就十分重要了,这些证据包括但不局限于相应的宣传册、广告、报道、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其他能够有效证明的证据也都可以提供。

优先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日申请中以在先使用作为优先注册的依据,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花费大量的精力甚至是大量的资金,同时也积累了一定品牌影响力。

申请人重点注意事项,

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日之前提交证据,尤其是要凸显对应申请商标类别上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同时必须在商标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商标局将不予采纳。

双方协商调解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提到,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将有30天的时间私下协商解决,然后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如果双方申请的商标不属于同一种商标,属于类似的商标类别,双方可根据自身产品市场需求,是否可以删减部分不必要的商标类别,以确保不会混淆商标。

此外,为了有利于商标局进行后续的商标审查程序,书面协议中应该详细注明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号,并将双方各自删除的商品类别与保存的商品类别清楚的注明。

抽签确定归属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也有提到,当各方都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或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这条规则的用意很明显,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能否抽中全凭运气。抽签也是定期举行的,根据以往惯例,商标局会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举办一次“抽签大会”。参与抽签也是需要准备资料的,提前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然后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地点参与抽签。

特别提醒一下,如果运气好抽中了,那你获得的只是这枚商标的申请权,后续依然需按照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步骤继续走审查程序,通过审查则进行初审公告,不通过则驳回。并不是抽到就获得了此枚商标的商标权。

商标申请的过程非常漫长,如果再需要提交试用证据或是协商、抽签,会消耗更长时间,风险和不确定性也更多。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与保有量屡创新高,商标申请“撞脸”越来越高,我国商标年申请量早已经突破了500万件。往后,切勿再将商标申请交给运气。提早占住商标申请先机,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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