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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尼斯”起诉“奇瑞”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7-11-01
浏览:11266次
发布者:鱼爪君
从2014年4月起,奇瑞公司就在全国多个城市举办了“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
在活动以及宣传时,都大量使用与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
甚至在广告中也带有吉尼斯: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
这下,吉尼斯公司不干了。“吉尼斯世界纪录”是它的商标,凭啥没经过同意就免费被奇瑞使用。
于是,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公司向佛山中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另一边,奇瑞公司也有话说。首先,这个活动策划方案是由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同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及实施,自己压根没参与,所以没有责任。
第二,奇瑞公司认为,“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属于通用词汇,所以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该案一审宣判。
佛山中院认定奇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
这样的结局,奇瑞不能接受,于是在判决出炉后,就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院。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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