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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动画侵权未能注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

发布时间: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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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这部1995年中央电视台品的经典动画陪一代九零后的度过了童年时光,而然当初的你却不知道它其实已经违反商标法。


该案的异议商标为第12687336号“小头爸爸及图”商标,由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20日在指定使用的第12类“摩托车、婴儿车”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2014年10月20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称:侵犯了大头儿子公司的在先权利。


央视动画侵权未能注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


央视动画在明知其并非“小头爸爸”图形的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仍然抢注被异议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5月6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央视动画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央视动画未能注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复审主要理由为:


一、中央电视台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知名动画片人物形象名称权、“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围裙妈妈及图”商标专用权,央视动画享有《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


二、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已初步审定公告。


三、异议人并不享有2011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并未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四、异议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在行使财产权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鉴于上述作品为演绎作品,央视动画在将被异议商标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时,未取得大头儿子公司许可,侵犯了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最终商评委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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