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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曹操”也惹官司了?被告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11173次
发布者:鱼爪君
“说曹操”是浙江曹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类别是“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该公司是在2016年3月28日获得的商标注册证。
2016年12月1日,滨江法院受理了原告曹操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优行科技公司于2015年开发运营打车软件“曹操专车”,该打车软件主要致力于成为“互联网+出行”领域,首个建立新能源骑车出行服务标准的专车品牌。
于是,矛盾就出来了。曹操公司这边就说自己已经注册了“说曹操”商标,而优行科技公司却将自己的打车软件APP命名为“曹操专车”,而且打车软件APP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因此认定涉嫌商标专用权。
那么,“曹操专车”究竟有没有涉嫌商标侵权呢?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首先,要判断专车“曹操”到底识别的是商品来源还是服务来源。前面提到了“曹操”注册的“说曹操”商标属于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的来源,而“曹操专车”是向消费者提供该应用程序下载供其作为工具使用,此标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消费群体瞄准的是司机和乘客。因此两者识别的来源是不同的。
其次,对比一下两枚商标的形态,“曹操专车”商标是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而“说曹操”是纯文字,两者整体结构不相似。而且“曹操专车”指向的是专车服务,而“说曹操”一般公众通常理解为对“曹操”该历史人物及其经历的评述,而这文字部分的组成、含义也不相似。
再者,“曹操”公司对注册商标“说曹操”没有进行过实际使用,相关公众未曾通过此注册商标识别核定的商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而“曹操专车”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看,也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了原告曹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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