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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车构成商标侵权吗?又一个被商标“偷袭”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11203次
发布者:鱼爪君
小黄车构成商标侵权吗?据说,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
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
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
海淀法院将于11月8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此案。
这两家八竿子打不着的公司打官司,是什么鬼?
还不是因为商标!
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数人)是“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拜克洛克)则是“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认为,拜克洛克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
数人诉称,未经数人许可,拜克洛克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数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数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小鱼大眼一瞟,这俩商标确实近似。
看看ofo小黄车是怎么做的:
首先,拜克洛克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这属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拜克洛克在多类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对“ofo小黄车”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数人认为,由于小黄车精准地体现了被告商品与服务的主要特征,故而“小黄车”应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拜克洛克所使用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而拜克洛克只用字正腔圆的一句话回击:“小黄车,是用户赋予我们的名字。”
多么霸气,多么有底气,多么……不要脸。用户是喜欢用“小黄车”来称呼,但用户没让你商标侵权呀!
真为拜克洛克的商标保护意识捉急。明明2015年6月就启动了ofo,结果一年多后才想起来注册“ofo小黄车” 。
共享单车作为新四大发明之一,着实改变了很多人的出行方式,让公交和地铁无法实现的最后一公里轻轻松松变成了现实。ofo小黄车在共享单车”大战中,与“摩拜”、“hello bike”等实力代表奋力拼杀、鏖战已久,最终坐上龙头宝座的位置,此次被告商标侵权,对其影响可见一斑。
小鱼提醒:商标注册,该有的“套路”还是要有的,比如多类别注册,多名称注册,因为,最好的商标名可能要等待市场和人们的验证,但这些商标名的选择项则完全可以由企业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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