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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商标恶意注册如何遏制?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11067

发布者:鱼爪君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商标行业也出现了快速增加的势头。截止去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已经连续十五年保持世界第一了。在加上近年来商标局推出了很多便利化的改革措施,优化了商标注册程序,全面开放网上申请,扩大了商标的直接受理点,再加上商标注册规费价格等等,进一步促进了商标申请量的高速发展,但是由于过低的注册成本,也加剧了恶意抢注的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恶意注册又呈现出那些新的变化和特点呢?

新形势下的商标恶意注册如何遏制?

第一、商标抢注者主体不同。


过去商标抢注主体更多是小的实体企业。在移动互联网的新形势下,商标抢注者主体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很多抢注主体是一些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开发等公司,它们共同特点精通互联网,对信息比较敏感,善于捕捉企业商标动态。


第二、被抢注对象的主体不同。


过去被抢注的企业通常是老牌的知名实体企业。现在更多的是新兴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这些企业网络推广宣传力度大,发展速度快,因而成为扑捉的对象。

第三、获利手段不同。


过去主要是小的实体企业,利用搭名牌,仿名牌销售质次产品,获取不当利益。现在这些抢注方,不是实际经营,而是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搜寻有潜力网络电子商务公司新推的主打商标,寻找注册漏洞,快速抢注。注册成功后,高价出售。有的采取以侵权为由发律师函的形式,威胁商标使用者谈判,高价购买,获取暴利。


第四、抢注商品服务项目和数量不同


一是,在抢注商品服务上:过去抢注者更多是针对名牌企业还未注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现在抢注者更多是集中互联网产品和信息网络服务上。

二是,在抢注商品服务数量上:过去抢注者更多是傍名牌实际经营,抢注商品服务数量不是很多;现在抢注者不是实际经营,而是转手高价销售,因商标注册成本低,抢注商标数量比过去呈现批量化。


根据上述恶意注册的新变化,新特点,在遏制商标恶意注册,适用法律条款和认定上,现实存在一些有待研究的新问题。


为了更有效的适应新形势下的商标恶意注册,小编认为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商标的独创性问题。如果抢注的商标是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并与其完全相同的商标。其主观恶意性是比较明显的,应区别于非独创性商标


(二)、被抢注者商标在手机APP上提供的相关服务上已享有在先权利。即抢注者在九类;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或手机APP产品注册,晚于他人在此提供的服务上注册。


(三)、被抢注者商标在网络有一定使用推广宣传。在认定商标有一定影响力上,应注意商标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介传播的不同,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在时间持续性上不应要求过高。


(四)、应考虑双方主体是否从事网络电子商务或信息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这类企业对网络信息比较敏感,不同于其他企业。


(五)、其恶意行为又很难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款规制。


基于上述情况,对此类恶意抢注行为,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可认定二者商品和服务类似和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制。否则这类恶意行为的不正当性,就很难从法律条款上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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