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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商标的驳回规则是怎么样?
发布时间:2017-11-14
浏览:11023次
发布者:鱼爪君
商标发展至今,成语也开始被用来注册商标,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成语来注册商标,对于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也越来越多,商标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驳回,此条款源自商标审查标准则上篇第一部分第九条第9款。这条规定为大家所知是源于“津津友味”商标争议案,不过,小编今天不是来讲这个案子的,有兴趣的人可以自行搜索,今天小编想跟大家讲讲那些情况下成语商标会被驳回。
1、对成语的滥用。第一种情况是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范围内,被认为是滥用而被驳回。此种情况下,申请人申请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长久存在或规范使用的词语, 但是用于商标注册因词语内涵及使用范围限制而被驳回,因此属于成语的滥用。
2、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驳回的情况。此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意,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就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相关规定来说,对此类情况的审查较为严格,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数量较多。 构成商标注册中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要件在于是否会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
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第三种情况为所用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缺乏显著性特征而被驳回。 由于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产品及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成语是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的, 并不一定在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上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作用,或是区分作用不明显。申请成语商标不但需要注意其内涵和使用的规范,而且需要考量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显著性问题。
4、模仿、变造成语商标仍有通过,尚未出现十分明确的审查意见。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通过一定的行政及法律手段有可能获得通过,但尚未出台较为明确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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