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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挂牌上市企业, 竟因商标侵权四年未有结果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110654

发布者:鱼爪君

      在资本市场上真的是什么都有可能,上市之路难时可谓难于上青天。2011年的土豆准备赴美上市,却因离婚案件失去最佳时机,晚于竞争对手优酷上市,市场一度暗淡下来,后来优酷并购土豆,几年后阿里巴巴又收购优酷土豆。上市之后市值大增,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局面比比皆是。

  土豆的问题终究还是因为股权问题,但是乔丹体育,却因为商标侵权导致上市4年没有结果。不过此案2016年底有了最终结果,不得不说2017年之后再中国上市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2016年12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 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回顾历史2011年11月21日,证监会预披露了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首发获通过。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但在上市前夕的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乔丹体育上市进程由此被暂停。2016年12月最高法院终审裁定,至此乔丹体育回应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IPO目前处在待发行阶段。

  商标侵权可大可小,我们了解小到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大到企业4年播种,一朝上市被述商标侵权,4年官司耽搁上市未果劳民伤财。作为商标注册保护平台,提醒企业家莫要贪图一时的便利,而懊悔无及。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法律才能长远。

  以下是《商标法》中对于商标侵权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商标侵权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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