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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无显著性,饿了么却能成功注册使用?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69338

发布者:鱼爪君

“饿了么”的出现,带动了全人类对“X了么”的想象;随之便有了:瘦了么、生了么、累了么、订了么、亲了么、买了么、宠了么、试了么……

但是这些词语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结果和“饿了么”商标估计是一样的,都被驳回了。

什么是商标无显著性,饿了么却能成功注册使用?

什么是商标无显著性,饿了么却能成功注册使用?


申请号为19492300的“试了么”商标,申请类别第38类“无线广播、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试了么”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饿了么”商标就能成功注册下来呢?是走关系?还是另有隐情?


其实“饿了么”商标也曾被驳回


事实上,“饿了么”也曾面临过“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幸亏“饿了么”在商标驳回复审时,已经有大量的使用,从而能够让消费者识别服务的来源。


“饿了么”商标在驳回复审时,公司业务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加盟餐厅达到18万家,日均订单超过100万单。


近年第三方外卖平台纷纷涌现


所以,可以说“饿了么”是以其品牌的影响力来获取商标注册的,当时我们叫外卖时,自然就会想到“百度外卖”“美团外卖”和“饿了么”外卖,这就意味着“饿了么”已经具有品牌效应,消费者能够当做商标来识别了。


那么怎么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其中有这样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就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其实从这些原则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僵化的,其实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你的商标是否能让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识别出这是你的商品。而不至于引发错误的联想。换句话说,如果你有本事生产出一个市场上唯一受到认可的产品,那么所谓的通用元素在你这里也可以成为具备显著性的元素。有些公司其实也已经在往这方面努力并作出了成绩,例如腾讯公司就在最高法院的诉讼中,取回了“全民飞机大战”的商标,尽管这个商标并没有显示出公司运营者,或者说服务特殊性的元素,但是凭借腾讯公司的良好运营,这个看似通用的商标名称也成为一个显著性的商标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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