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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讲究的外购包装,一时不慎造侵权!

发布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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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外购包装商标侵权

外购包装会造成侵权,近期就有一件涉及外购包装侵权的事情。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主营竹筷生产销售,因其在竹筷上使用的第三方生产的外包装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而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原以为是合法使用,却不料最终被判商标侵权,赔偿商标权人3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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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是来自山东滕州的天信竹木加工厂,主营一次性竹筷的加工和销售,并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天信竹木”网店销售其加工的一次性筷子。原告华韵公司,来自竹子之乡江西宜春,专业生产经营一次性竹筷,具有一定知名度。早在2009年,原告就在其生产的竹筷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图案,2014年,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这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筷子、牙签等。

2018年,华韵公司发现天信竹木加工厂的网店中销售的竹筷外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其商标标识十分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指出,被告将采购的一次性包装袋包装在其自行加工生产的竹筷产品上形成一次性包装的竹筷产品,且其明知原告涉案商标的存在,仍然采购相似的包装分装自行生产的竹筷产品,表明其主观上有通过一次性包装袋上的熊猫标识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客观上,包装袋上的熊猫标识也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结合其在销售涉案竹筷时,在蛇皮包装袋上标注自己公司名称等信息,故应认定天信竹木加工厂系涉案竹筷的生产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因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故法院在计算侵权销售数量时,对于被告销售的来源于原告的产品部分予以扣除。但因被告曾经销售过原告生产的印有涉案商标的一次性竹筷产品,在经营活动中理应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刻意在竹筷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过错明显,同时考虑到其作为产品生产商的地位,最终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关于外包装商标侵权的问题,这不是个例,所以当遇上商标版权侵权问题的时候,请拿起你的法律武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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