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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商标大乱斗,终审判决见分晓

发布时间:2018-01-20

浏览:67821

发布者:鱼爪君

长期以来,商标界战火纷飞,都是各有各的理,今天小编为大家解说的就是历时三年的“鳄鱼”商标权究竟花落谁家?

此次纷争源于卡帝乐2013年申请注册的第13532508号“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即系争商标)。因遭遇鳄鱼恤及拉科斯特等持有的相关“鳄鱼”商标,系争商标在婴儿学步车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予以驳回,卡帝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获得支持。

“鳄鱼”商标大乱斗,终审判决见分晓


据了解,系争商标由卡帝乐于201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婴儿学步车、非金属挂衣钩、车枕等第20类商品上。 


商标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非金属挂衣钩之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与第3961629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4690号“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08033号“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在非金属挂衣钩商品上使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系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鳄鱼”商标大乱斗,终审判决见分晓

卡帝乐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5年1月28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所指事物相同,同时使用在车枕(垫枕)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卡帝乐鳄鱼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商标经过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卡帝乐在境外的这些商标注册成功了,不代表可以在国内也一样注册成功。

“鳄鱼”商标大乱斗,终审判决见分晓

综上,商评委决定对系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卡帝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3件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争商标经过卡帝乐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主张卡帝乐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拉科斯特公司之间曾签署过商标共存协议,该公司的“鳄鱼图形(头朝左)”系列商标已与其他主体“鳄鱼图形(头朝右)”系列商标之间形成既定的市场格局。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卡帝乐的主张未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卡帝乐的诉讼请求。 卡帝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但北京知产法院终审认为,商标仍然构成近似,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卡帝乐鳄鱼提交的证据与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卡帝乐鳄鱼与法国拉科斯特鳄鱼签署的共存协议是在中国之外签署,协议内并未明确商标在中国是否共存。同时,关于市场格局稳定与否,卡帝乐鳄鱼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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