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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包子引发的惨案:究竟是商标侵权还是姓名权?
发布时间:2018-01-20
浏览:9715次
发布者:鱼爪君
我们知道,对于品牌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商标权,而企业又有名称权、公民也享有姓名权,当这三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又会如何进行判决呢?相信大家看完这个“包子案”就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了。
一位名叫徐庆丰的山东小哥,在09年的时候开了一家名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企业,并且在餐饮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庆丰”标识。这不,正牌老字号“北京庆丰包子铺”当然就不满意了。于是“北京庆丰”以侵犯商标权及涉及不正当竞争将“山东庆丰”起诉到了山东济南中院。
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山东庆丰”因其公司发起人姓名中有“庆丰”二字,故有一定的合理性。“北京庆丰”难以接受这个判决,案子最后打到最高院再审。最终才由最高院全部推翻了一、二审判决,认定“山东庆丰”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庆丰”字号并赔偿损失。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该案还被评为“2016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根据此案结果可知,公民享有姓名权,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如果要把姓名做为商标或者企业字号来进行商业性使用时,是不可以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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