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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一审败诉,商洛两公司就网络商标侵权案诉“智购”“亚马逊”

发布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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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备受关注的亚马逊网站网络商标侵权案日前有了新进展,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亚马逊网站发布的内容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利,判赔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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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一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行公司)位于商洛高新区创新大厦,是一家zenmax佛陀表研发制造企业。2015年9月2日,商洛寒川商事有限公司(简称寒川公司)与一行公司签订《商品使用授权书》,约定将zenmax注册商标权授权一行公司有偿使用。

  寒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羿称,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一行公司做了大量推广营销工作。但2016年1月,他们通过客户反馈得知,在百度搜索zenmax智购,会出现智比价关于zenmax品牌佛陀表产品信息,点击网页会自动跳转至“亚马逊”网站网页;在百度搜索zenmax手表,亚马逊会出现大量关于zenmax产品简介,而这些产品并非他们委托一行公司生产制造的,为假冒产品和侵权产品。

  王羿称,当时他们的想法比较简单,想着在亚马逊网站开店,消除假冒产品对他们的影响。2016年7月,他们向亚马逊网站提交了授权书、商标证书并交纳了1万元入驻费,但直到2017年,他发现之前的网站信息还在,2017年3月,寒川公司和一行公司起诉亚马逊网站和智购搜索平台,后由于各种原因又撤诉了。2017年4月4日寒川公司把侵权的相关资料做了公证后,2017年4月18日,两个公司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对方以起诉地不符合为由,上诉至陕西省高院,2017年9月省高院裁决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11月10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一行公司、寒川公司诉讼请求:二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的zenmax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使用费共计80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智购公司作为垂直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审查和监督义务,不构成对二原告注册商标的直接侵权。被告亚马逊公司名下的亚马逊网站发布的相关网页内容已构成对二原告注册商标权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名下亚马逊中国网站发布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页内容;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一审判决后,一行公司、寒川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工作的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春说,商标侵权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取证难、认定具体赔偿金额难等,法律在这块也没有详细的规定。现实中也有网络平台的店家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有监管责任,有义务把关相关材料。如果发生这样的侵权事实,可向网络服务平台投诉,也可让鱼爪网来代理商标案件,还可向法院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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