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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 上万件商标标识被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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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日前(30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中,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备受关注,侵权人非法制造涉及长康实业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外包装达上万件,被追究刑责。


彭玉强非法制造“陶华碧老干妈”牌“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和湖南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的“长康香芝麻调味油”两种产品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约16000多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万多元。


2015年10月26日,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以彭玉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宁乡县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申诉。


长沙市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岳麓区法院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及注册商标标识达上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沙市检察机关态度鲜明地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指定异地起诉,充分表明了严格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决态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依法提出的申诉,都是要求该受理必须受理。公民法人还可以到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督促下级检察机关受理。对涉产权申诉案件,去年与控告检察部门建立了“直通车”的制度,确保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能够及时受理、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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