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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被索赔200万,“拉菲”“拉菲特”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发布时间:2018-02-23

浏览:9009

发布者:鱼爪君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与“拉菲”近似的“拉菲特”标识,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人民币200万元。


 2003年,拉菲和拉菲特对“Lafitte”名字有了第一次的争端;在2008年,巴黎上诉法院赋予拉菲特酒庄继续使用其名字“Lafitte”的权力,然而,拉菲特虽然在法国赢得了名字的使用权,但在中国,它和拉菲的争端还在继续。在中国,拉菲遇到了各种名字侵权的问题,并由此引发了数百项商标侵权诉讼案。



2015年5月,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发现两被告大量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


  瓶子前标志“LAFITTE”,与原告“LAFITE”注册商标仅一个字母之差,瓶子背面标志“拉菲特”,可以被认定为与原告的“拉菲”商标构成近似。


“拉菲”“拉菲特”商标

构成商标近似,提起诉讼


于是,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拉菲”作为原告注册商标“LAFITE”的音译,经过在中国的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专门指代原告以及原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商品。“拉菲”已经与原告以及原告所生产的葡萄酒商品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


  “拉菲”商标在2017年3月已获准注册,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前,故请求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获注册的“拉菲”商标认定为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拉菲”“拉菲特”商标

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保醇公司、保正公司共同辩称,“拉菲”远未达到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程度,法院不应亦没有必要对其予以认定,原告无权禁止被告保醇公司使用“拉菲特”标识。


而且其进口并销售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拉菲”获赔200万


最终,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拉菲”的商标权利。


“拉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而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亦为葡萄酒,故两者属于相同商品。


LAFITE”系原告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酒瓶贴正标上使用的“MORON LAFITTE”中包含的“LAFITTE”,与原告的注册商标“LAFITE”仅差一个字母“T”,两者在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高的相似度。


而且被告保醇公司作为专业的进口葡萄酒的进口商和经销商,应明知原告的“LAFITE”商标及该商标的对应中文名称“拉菲”,在翻译时亦未进行合理避让,将被诉侵权葡萄酒翻译为“拉菲特庄园干红葡萄酒”,主观恶意明显。其中的“拉菲特”与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拉菲”构成近似。


  因此,两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拉菲”的商标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在商业竞争中,别老想着走捷径,踏实走好每一步,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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