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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理由竟然是因为“格调不高”!
发布时间:2018-02-25
浏览:9255次
发布者:鱼爪君
近日,《舌尖3》已经和大家见面了,可以说这是吃货们最喜欢的一个节目了,各色的美食,就是随随便便的一碗米饭看起来都相当好吃。为此也有人去申请注册“吃货”商标。但是想要注册这类商标还是要三思而后行啊。说不定商标申请被驳回了。
近日,就有“吃货”商标因为格调不高而被商评委驳回,为此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已久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已久的品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
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吃货一条街”,其所含有的 “吃货”一词通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除了这个商标之外,在商标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因为商标“格调不高”而被驳回的。
驳回理由:“黄态”容易让消费者联想到“黄色动态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驳回理由:该标志含有“习”字,用作商标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驳回理由:“婴灵”是停留在阴阳界的胎儿或婴儿的亡灵,用在所申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驳回理由:“妖精”即妖怪,指神话中形状奇怪可怕、有妖术、会害人的精灵。现常用来比喻以姿色迷人的女子。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驳回理由:商标局以“‘寻欢’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驳回。
驳回理由:“艳遇”旧指与美女相会(相遇)的机会,也指风流的事,用作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实除了这些商标之外,还有很多商标是不能注册的: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希望大家以此为鉴,在商标问题上,也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还得认真对待商标注册问题,同时也要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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