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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以太锁”商标之后,腾讯注册“男人咳嗽声”商标,却因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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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声音商标是商标八种形式中的一种,我国的声音商标,是2014版《商标法》施行后,商标局才正式受理申请的。2016年2月13日,我国首件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首件初审公告的声音商标。

继“以太锁”商标之后,腾讯注册“男人咳嗽声”商标,却因显著性被驳回

腾讯也曾申请了“嘀嘀嘀嘀”的QQ提示音这一声音商标,但是被驳回了,原因是缺乏显著性,近日,QQ的“男人咳”声音申请商标被驳回了,此后的驳回复审也没有成功。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予以驳回。

继“以太锁”商标之后,腾讯注册“男人咳嗽声”商标,却因显著性被驳回

腾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非常完善,我国在2014年开始受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后,2014年5月4日腾讯就向商标局神了了这个男人咳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第42类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地图绘制服务以及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


商标局以“该商标为男人的咳嗽声‘咳咳’,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不服,进行商标复审,复审理由是QQ即时通信平台1999年问世,现已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申请商标亦随之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申请商标本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的声音,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13年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的商标之列。自2014年5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商标局已受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约600件,但获准注册的只有20件左右。对我国消费者而言,无论作为法律上新增的一种商标形式,还是实际生活中接触到的实例,声音商标都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长期以来习惯了以文字、图形作为表现形式的传统商标,很少将声音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在商标领域,可视性标识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商标数量的日渐增多,增加声音商标是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而做出的必要调整。声音商标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相同或近似审查等。但考虑到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等,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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