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早上好,欢迎来到鱼爪虚拟资产交易网!

免费注册

24小时服务热线:400-902-9915

资讯动态

聚焦行业精彩干货,深度解析知产动态,为企业提供实时资源

优衣库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二审为其“正名”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8812

发布者:鱼爪君

当下,如何引导商标权利人诚信维权成为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商贸有限公司、迅销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决定维持一审,判定迅销公司与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并没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之前的一审判决中,指南针公司与中唯公司就曾经起诉了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生产销售的带有某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一件商标的专用权,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并未构成侵权。



据了解,指南针创立于2004年7月,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了展览活动策划、展具租赁等。而中唯公司则是创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等。在2012年3月,指南针公与中唯公司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619071号诉争商标,随后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鞋、帽等产品之上。


创立于2006年12月的迅销公司,其最大的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日本迅销在1995年就取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2003年取得第3012401号“优衣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日本迅销的商标使用授权,迅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多处使用了“UNIQLO”“优衣库”以及被诉标识。


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标准,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的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进行比对,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太明显的差异,容易造成民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两者构成相同。而该被诉标识已经使用在衣服等相关商品之上,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


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未构成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犯,并作出以下认定:首先,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是相同,也没有构成近似。而从民众的一般时候的注意力来说,被诉标识是由左右两个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并且这三个英文单词都有着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亦使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边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使用在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使用的情况,已经足够消费者辨别产品的来源,也不会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时候,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 版权与免责声明:转载的文章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我们将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我们转载的文章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想让我们转载您的文章的话,烦请提供相关信息联系QQ: 2880605093,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