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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飞人商标争夺拉锯战

发布时间:2018-03-02

浏览:62540

发布者:鱼爪君

 早在2015年,耐克因为商标原因被雅各布告上法庭,起诉原因是一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标志原形出自他的作品,认为耐克的做法侵犯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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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个三年之后,美国联邦的巡回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美国法院表示,虽然摄影师的作品的与分人的标志比较类似,但不认为拥有该作品的版权,所以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大家都知道,早在1984年,乔丹被选入芝加哥的公牛队,在不久之后,耐克又以5250万美金将乔丹签在旗下,并推出了第一代Jordan篮球鞋。

  标志Jordan商标时代的到来,随后把Jordan商标用在耐克的各种篮球相关的商品上,每年为耐克创造30亿美金的价值,Jordan飞人的标志,被商标行业认为是一次成功的案例。

  这个标志的来源于1984年的夏天,摄影师为乔丹拍下一张空中飞跃灌篮的姿势,随后被刊登在了《生活》的体育杂志中,摄影师表示,为了拍到这一张照片,换了不同的姿势和不同的角度记性拍摄,最后收到芭蕾舞的启发,才完成这张照片的创作。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这张照片被耐克看见,随后以150美元的成交价格获得两次的使用机会。

  在1987年中,为了模仿这张照片,重新拍摄依照飞人乔丹的扣篮照片,并且申请商标注册Jordan品牌,在使用版权的过程中,耐克支付了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的价格,但是并没有买断这张照片的使用版权。

  经过长达两年时间审理,法官做种认为,虽然这张照片的创意来自伦特米斯特,但是只能认为这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而不属于摄影师,毕竟是肖像照片,不是环境类型的,所以在版权上不全属于摄影师,而且照片中的所有因素也是不同,导致最后的诉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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