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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为便宜酒披上“新马甲”变身“高富帅”

发布时间:2018-03-17

浏览:60481

发布者:鱼爪君

“五粮醇”换新酒瓶冒充五粮液、中医门诊部非法购进劣质中药饮片……今日,武汉市食药监局公布7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件。提醒大家,如发现食品、药品方面问题,可拨打电话12345或者进行网上举报投诉。


去年,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重点围绕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网络订餐、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五毛”食品、食用油、肉制品、白酒等开展专项整治,责令整改2043家次,依法取缔106家,监督网络订餐平台下线违规餐饮单位4689家;持续保持稽查打假高压态势,全市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831起,线索移送司法机关2323人、涉罪移送司法机关44人。


1、“12.09”马某干制售假酒案


去年16日,武汉市公安局、市食药监管局组成专班,一举打掉由马某等人组成的家族式特大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团伙,端掉5处生产、灌装、储藏假酒黑窝点,查获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636瓶、假冒“海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642瓶、假冒“天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30瓶、假冒“白云边”未经商标转让许可的白酒1254瓶、假冒“稻花香”注册商标的白酒144瓶,回收的空酒瓶、瓶盖、假酒标识、纸箱等外包装4万余套;查封假酒灌装、封口生产线5条,封盖机、铆钉枪等制假设备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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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6年至案发,马某等人在汉西综合小区、汉口北王家榜等地,将绵竹大曲、五粮醇、洋河普曲低端白酒灌入空酒瓶中,制成假冒注册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海之蓝、白云边、毛铺、稻花香等商标白酒700余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


今年19日,马某等7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主犯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其余6人判处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用于制假的原材料、包装材料、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武汉市乐百龄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去年媒体曝光武汉市乐百龄生物科技公司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涉嫌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声称所售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欺骗消费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工商局按各自职能对涉案企业展开调查。经对产品抽验,武汉市乐百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1214日生产的“久久乐百龄”牌甘舒堂乐粉共5000袋,菌落总数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且标签标示成分大豆卵磷脂、蛹虫草,实际未添加。


武汉市乐百龄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收违法产品及罚没款合计2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乐百龄生物科技公司在销售“久久乐百龄”牌甘舒堂乐粉的过程中,虚假宣传该食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工商局于201765日对该公司做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案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运营商“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网络平台上登记的餐饮商户进行调查,发现武汉市江汉区川妹子家常菜馆等8家餐饮商户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期曾因未履行审查义务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两次约谈并行政处罚,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给公众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违法行为严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201736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湖北国创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在许可地点以外销售保健食品案


2017315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处湖北国创伟业生物科技公司虚假宣传、在许可地点以外销售保健食品案。经查,该公司在经营许可的地点以外,通过开展会议讲座营销,向中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纽士健牌银杏软胶囊”,虚假宣传其具有改善夜尿、缓解高血脂症状、预防动脉粥样硬化及血栓形成,防止心脑突发意外等功能。该公司在许可的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给予罚没1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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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该公司涉嫌以会议讲座形式夸大、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322日将该案移送给市工商局。市工商局于201765日对该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武汉阿波罗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结构组成与经注册产品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


去年62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汉阿波罗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曾使用的1台电化学前列腺增生治疗仪,产品结构组成与其注册证不一致。该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性能结构及组成对产品的描述为“治疗仪由主机和电极导尿管”组成,产品实物增加了治疗床、操作台等部件。该设备于20163月停用并报废,临床累计使用5211分钟,共治疗85人次,收费标准为120/人次,收费金额共计1.02万元。该公司在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时审核并收集了供货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材料、产品注册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购进票据。

 

该公司使用的电化学前列腺增生治疗仪产品结构组成与经注册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予以没收价值6.55万元电化学前列腺增生治疗仪1台的行政处罚。


6、武汉万紫春堂中医门诊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劣药案


去年74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汉万紫春堂中医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诊部存放的麦冬等中药饮片未能提供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随即对饮片抽检,经检验四种中药饮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当按劣药论处。调查表明,201610月至20174月,武汉万紫春堂中医门诊部共购进无合法有效票据中药饮片248.1kg,金额为2.07万元。违法所得为0.52万元,其中,劣药中药饮片的货值金额为0.4万元,违法所得为251.6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市食药监局依法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罚没款4.6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去年2月,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刘某某通过互联网违法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6.99万元。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存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不可吸收外科缝合线等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留置针、金属骨针、一次性使用肝素帽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硚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给予刘某某没收违法产品及罚没58.7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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