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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劣烟草终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58489次
发布者:鱼爪君
未经商标专有权注册人授权和许可,擅自伪造使用该商标,并将商品投入市场销售从中获取利益,这不仅是一种恶意竞争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更是违反了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巨额的金钱利益诱惑下,竟有人明知故犯,长期不断触碰法律的底线,终被抓获!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甲从广东、浙江等地通过物流购进假烟,存放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虞城县等地的仓库内,并采取上门推销、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然后通过快递等方式卖给商丘周边的群众。被告人赵小云自2015年12月份以来,明知王甲销售假烟,还积极帮其租仓库、联系买家、往外发货等,并提供银行卡供王甲买卖假烟时用来转账。经调查,王甲销售假烟价值784937元;赵小云参与销售假烟价值424937元。另外查获王甲大量未销售假烟,经鉴定价值2046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赵小云在销售产品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甲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决被告人赵小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上诉后经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的物资,对于烟草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违犯烟草专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烟草生产销售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对类似犯罪行为呈现严厉打击的态势。但是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对查处的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等原因,加之不法之徒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和公众对法律的不当理解,该类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王甲、赵小云多次大量购销伪劣烟草产品,并向周边地区销售,犯罪行为及后果严重。对犯罪人员处以刑罚,有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威慑,同时更有利于广大群众形成对生产、销售烟草等专卖产品犯罪的客观全面认识,对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公民守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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