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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怎么一回事呢?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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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商标在先使用权

我国商标法已经实施20周年,这些年我国商标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注册商标数量已由1983年的9万多件增长到2002年的166万多件。应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注册商标数量的突飞猛进至少表明了人们对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认同,但还有一些人不太了解商标的相关信息,那现在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怎么一回事呢?鱼爪知产这里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商标在先使用权

现在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怎么一回事呢?具体如下: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理由在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在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使用人将某标记作为时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道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该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次,由于注册以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当该注册商标构成时,在先使用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则该在先使用人的使用难谓“出于善意”。当注册商标的图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人将该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除非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对所使用的图样享有正当权利,否则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出于善意。

现在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怎么一回事呢?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都了解了吧!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不仅承认而且也越来越重视,所以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商标转让遇到困难,可以选择一家像鱼爪知产这样的从事商标买卖与注册的服务平台,能大大的提升商标转让的成功率与减少麻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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