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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奥集团将如何保护旗下的迪奥香水瓶三维立体国际商标?

发布时间:2018-05-12

浏览:50984

发布者:鱼爪君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至此,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对国际注册的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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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注册的商标绝大多数是文字、图形的平面商标,而且绝大多数是国内注册的,所以,对国际注册的立体商标经验不足,评判标准欠缺。商标局和一审、二审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都存在瑕疵。


一、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如何认定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不同,两者显著性的评判标准亦存在较大区别。2015年7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说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显著性的理解存在偏差,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看是否属于独特设计独特并在市场是否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商标的本质在于区别性,只要能够在市场上与其他商品相区别,就应当认为具有显著性。


二、国际注册审查程序的特殊性


2014年8月,迪奥尔公司针对真我香水瓶提交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与国内注册商标在程序上有明显不同,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保证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得随意将国际注册程序变更为普通商标注册程序,否则,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三、境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应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履行国际商标保护的责任,充分彰显我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将我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长久的利益,对于依照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给予国外创新主体以平等保护,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立体商标和国际商标的保护将越来越多,明确标准依法保护才能为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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