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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金刚”品牌面临商标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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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近年来随着《变性金刚》电影大热,“变形金刚”可谓家喻户晓,“作为美国孩之宝公司旗下主打品牌,其市场知名度空前高涨,各类衍生品销量火爆;然而“变形金刚”的服装鞋帽衍生品近日却蒙上了一层阴影,因为孩之宝公司持有的第25类注册商标“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面临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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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韩国株式会社迪凯斯以“变形金刚THE TRANSFORMERS”商标连续三年未正常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枚注册商标。

2013年11月21日,商评委经审查后认定,孩之宝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产品宣传手册、杂志广告页及发票等)缺乏有效性,难以证明争议商标有被正常合理使用,据此撤销争议商标并公告。孩之宝公司并不认可商评委做出的撤销争议商标裁定,因此于同年12月25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1月29日,商评委复审后指出,孩之宝公司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产品为行李和包,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是类似商品;提交的产品宣传手册、杂志广告页或未标示时间,或为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有被正常使用,据此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面对商评委做出的复审裁定,孩之宝公司还是不愿意接受,后续再次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指出商评委作出撤销系争商标复审决定时,没有考虑孩之宝公司在其后提交的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这样的做法有违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在孩之宝公司提交相关质证材料的截止日期前,商评委即已做出复审裁定,并未考虑其后提交的相关答辩及证据材料,其行为属于行为构成违法,据此一审判定撤销商评委复审决定,商评委需重新审理争议商标。

其后此案被上述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指出,孩之宝公司收到商评委《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而商评委在其之前一天,即30日有效期内做出了裁定,并未给予孩之宝公司对相关答辩材料予以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商评委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商评委需重新审理裁定争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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