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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生产贩卖假货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8-05-31

浏览:48387

发布者:鱼爪君

“山寨”烟花 假冒注册商标,生产贩卖假货货值26万元以上,获刑8个月

注册商标

 浏阳日报讯(见习记者何正章)5月29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1万元罚款。2016年,因为榜山烟花在河北卖得很好,经营烟花爆竹生意的醴陵人林某受河北省王某亮的委托,按照其提供的样品,在未经浏阳市榜山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榜山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榜山公司商标生产了2500多件、总货值26万元以上的烟花爆竹,企图假冒榜山公司产品出售。


 同年12月,林某按照约定分两次给王某亮发了500件货物,货值5万元左右。但因王某亮在当地非法经营被查处,所以林某剩下的货物并未发出,都储存在醴陵新华花炮厂中。不久后,河北人王某龙经人介绍认识了林某,并向其购买烟花。林某想到自己仓库中的“山寨”榜山烟花,便打算将其出售给王某龙,而王某龙也接受了。


 因为在河北市场上发现顶着自家商标的假货,榜山公司十分关注相关信息。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林某有很大嫌疑后,便一直对其十分留意。2017年1月,在林某给王某龙发货的时候,有人发现了他们的违法行为,便通知了榜山公司。榜山公司立即派人在浏阳大瑶成功截住运货车辆并报警。随后,警方查缴了车上的700件货物及林某存货地点剩余的1300余件货物。共计2000余件,总货值在21万元以上。2017年4月13日,林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上缴了1万元违法所得。2018年5月29日下午,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林某对自身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此案涉案金额超过了2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属初犯,且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行为,法院遂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款1万元。


看新闻学法律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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