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晚上好,欢迎来到鱼爪虚拟资产交易网!

免费注册

24小时服务热线:400-902-9915

资讯动态

聚焦行业精彩干货,深度解析知产动态,为企业提供实时资源

旭生房地产因商标侵权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6-01

浏览:47491

发布者:鱼爪君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在高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二审案件。案件当庭宣判: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120 万元。

0.jpg

据了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 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

2016 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志。

201758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旭生公司在其开发楼盘房产项目上使用“大悦城”作为项目名称,同时在建筑围挡、售楼处、楼盘表面、路牌、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侵犯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中粮集团要求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予以支持。

中粮集团未能就因旭生公司侵权行为致使其商誉受损进行充分举证,故其请求旭生公司在大庆日报、大庆晚报上刊登声明为中粮集团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粮集团未能就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进行有效举证,且旭生公司开发的楼盘位于繁华区域,地理位置优越,即使旭生公司销售楼盘时不使用案涉商标,也不会影响旭生公司楼房的销售量。

故综合考虑旭生公司开发的楼盘位置、案涉商标对旭生公司楼盘销售影响程度、旭生公司开发楼盘在本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时间长短、后果及中粮集团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本地公众对案涉商标认知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2017 8 31 日,大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 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 大悦城”“JOY CITY”商标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二、旭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 万元;三、驳回中粮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旭生房产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粮集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遗漏了“悦城”商标。

三、一审法院判令旭生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0 万元明显过低。

四、一审法院驳回中粮集团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错误。

5 29 日,石时态担任审判长主审了此案。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庭审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了评议,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JOY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将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 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 版权与免责声明:转载的文章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我们将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我们转载的文章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想让我们转载您的文章的话,烦请提供相关信息联系QQ: 2880605093,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