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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医院”商标争夺战落下帷幕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46329

发布者:鱼爪君

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复大医院所注册的“复大医院”商标,侵犯了广州复大医院的在先商标和在先商号的权益,且上海复大医院上诉理由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上海复大医院商标无效。历经两年的商标侵权案终于落幕,广州复大医院成功的维护了自身的商标和商号。下面就由鱼爪商标给大家讲述事情的整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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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厦大注册商标

上海厦大于2012年9月13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号:11490285)在第44类商标服务上,该商标于2014年6月13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到2024年6月13日,并附上注册号:11490285。

广州厦大医院提出无效:

2016年5月10日,广州厦大医院针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

(1)“复大”是广州复大医院先用于医院、医疗诊所服务上的,在相关公众中拥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2)上海复大医院因为许多事件被处罚,如果上海复大医院继续使用该商标会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广州复大医院反驳:上海复大医院已经侵犯了广州复大医院在先的医院字号和医院名称权利,构成了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上海复大医院答辩理由:

上海复大医院将其字号“复大”作为商标不具有任何恶意(2)广州复大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的“复大”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广州复大医院所提争议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商评委做出裁定:2017年5月11日,商评委做出裁定,认定理由:

(1)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广州复大医院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2)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上海复大医院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海厦大医院不服上诉:

上海复大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且提交了关于“厦大医院”的使用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海复大医院的诉讼请求

上海厦大医院不服上诉:

上海复大医院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广州厦大医院有将“厦大医院”作为商标宣传的历史,并且有一定知名度,上海复大医院与广州厦大医院同属于医院行业,对此应该知晓,还进行“厦大医院”商标注册,其主观上难言善意,加上上海厦大医院证据不足,因此裁定上海复大医院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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