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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起诉商评委?原因竟是申请注册“滴滴顺风车”被驳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45693

发布者:鱼爪君

申请注册“滴滴顺风车”被驳回,北京嘀嘀无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商评委以“滴滴顺风车”与引证商标“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构成近似为由,作出驳回其复审请求的决定。

嘀嘀起诉商评委?原因竟是申请注册“滴滴顺风车”被驳

嘀嘀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决定。6月13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申请注册“滴滴顺风车”商标被驳


北京嘀嘀无线科技公司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网络智能叫车系统,其提供服务的“滴滴出行”在中国为用户提供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等全面出行服务。


2015年3月,嘀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570638号“滴滴顺风车”商标,商标局以第16503463“滴滴家教”商标、第16025983“滴滴滴打印机”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滴滴顺风车”商标在部分服务商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滴滴顺风车与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构成近似


嘀嘀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该公司称,他们对“滴滴滴打印”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而“滴滴家教”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所以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商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滴滴顺风车”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滴滴家教”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与“滴滴滴打印”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同时,“滴滴顺风车”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与“滴滴家教”中的“滴滴”文字构成相同,与“滴滴滴打印”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滴”文字构成近似。


所以“滴滴顺风车”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了嘀嘀公司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


嘀嘀:“滴滴顺风车”知名度高 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明显


嘀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6月13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嘀嘀公司诉称,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滴滴顺风车”与“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商标含义和整体效果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滴滴家教”和“滴滴滴打印”同时包含汉字“滴滴”,但这些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共存。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应该予以注册。


其次,“滴滴家教”商标的所有人是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滴打印”商标所有人是深圳市七号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民用3D打印业务。嘀嘀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领域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完全有能力根据三家公司的所属领域、所处地域及购买服务的切身感受等来区分三个商标。


最后,嘀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滴滴顺风车”、“滴滴”、“嘀嘀”等商标的独创者及最早使用人,且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滴滴顺风车”商标已在中国取得极高知名度,并与该公司建立对应关系。所以,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滴滴的诉请。


庭上,鉴于嘀嘀公司已经基于其现在的“滴滴”等商标对“滴滴家教”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对“滴滴滴打印”商标拟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嘀嘀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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