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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质特征及其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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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必须具备让人清楚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也是建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在商标要素上体现为:一方面,本条所列举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飞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构成要素,不是必然都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些要素只有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才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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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商标要素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新的要素具备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能力,实践中又确有需要,法律就可以将其确认为新的商标要素,允许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后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还可能出现单一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等。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中的任何一种构成,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构成。下面鱼爪商标对这些要素作详细分析:

1、文字商标

这是构成商标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要素之一,它在表现商标的区别性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的商标是以文字和其要素组合而成,也有的商标是单纯以文字构成。比如,有的商标就是一个"喜"字或者一个"福"字等。文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各种字体的文字,也可以是在艺术上的有所变化的文字。字母和数字属于文字的特殊类型,适用与文字基本相同的规则。

2、图形商标

这是构成商标的又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图形的表现力很强,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区别性。图形可以是具体描绘人和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或者是抽象的图形。有些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的结合,也有不少是单纯的图形。

3、三维标志

即能够通过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形状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例如,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外形。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

4 颜色组合

颜色是丰富多彩的,有许多种的变化,因此与商标的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或者是几种颜色的组合,都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只有颜色组合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单一颜色,国外已经有个别国家允许将其注册为商标。但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因此暂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5、声音

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声音商标既可以是音乐片段,例如,诺基亚手机的开机铃声;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还有米高梅公司的狮子吼。另外,声音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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