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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商家售“小米视界”电视或构成商标侵权,平台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39410

发布者:鱼爪君

新京报快讯(记者黎明)近日,有消费者反映拼多多平台上出现名为“小米视界”的液晶电视产品。记者查询发现,“小米视界”的注册商标目前并未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核。专家表示,该产品或构成商标侵权,而作为电商平台的拼多多对此没有主动禁止,也应负有责任。

拼多多商家售“小米视界”电视或构成商标侵权,平台应担责

据消费者反映,拼多多平台上该商家出售的“小米视界”与知名品牌“小米”的电视产品在品牌和外形上极其相似。记者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查询到该商家,其客服向记者描述,“小米视界”是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产品品质经过国家3C认证,采用原装进口屏幕,质量可靠。在该商家的店铺中,记者还发现名为“康佳视界”的电视产品。


随后,记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发现,“小米视界”和“康佳视界”均由广州市诺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范围包括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但“小米视界”于2018年7月6日被商标局驳回复审,目前处于申请收文阶段,而“康佳视界”则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林华认为,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近似商标。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不享有商标权,和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就构成侵权。“小米视界”和“康佳视界”中的“视界”有描述性,不构成标志的识别部分,其显著部分仍然是小米和康佳,因此该厂家对小米和康佳公司或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上述产品构成商标侵权,那么拼多多平台是否有连带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林华认为,拼多多作为电商平台,对商品推广承担审核责任,但其对此类明显侵犯知名品牌的推广没有主动禁止,因此也应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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