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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通报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8-08-01
浏览:39097次
发布者:鱼爪君
2016年底,湘潭县易俗河镇烟酒店店主费某听朋友喻某说,湘潭市岳塘区郭艳阳所开的“龙行天下酒福星店”的飞天茅台只要880元一瓶,遂于2017年1月中旬,购买了三箱飞天茅台,共计15840元。后费某发现购买的飞天茅台是假酒,她将情况反映到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向湘潭市公安局报案。
经查,郭艳阳所卖的飞天茅台酒是其以200元一瓶的价格从贺建云处购进的。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将贺建云及其雇佣的6名员工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贺建云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捞刀河镇白霞村481号分别租赁他人的民房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窝点,并以按件计酬的方式陆续聘请李志为、王丽庭等人到制假窝点制造假酒,其本人负责从鲁某处购进品牌的空酒瓶、商标标识及外包装盒和用于做原料的低档白酒和散装茅台酒。
贺建云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数额1004400元,获利40余万元;其他被雇请的6人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为39000元至80万元不等,非法获利2000元至92000元不等,郭艳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遂64960元、未遂20640元,合计8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建云及其雇请的6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均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郭艳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8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建云等人因犯假冒注册(酒精类商标转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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