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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四川扶贫”集体商标要满足这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8-08-01
浏览:38758次
发布者:鱼爪君
《“四川扶贫”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印发,明确“四川扶贫”集体商标是由省扶贫移民局项目中心(简称“项目中心”)依法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所有权属项目中心。
哪些单位可以使用商标?
《办法》规定,“四川扶贫”集体商标由项目中心授权成员集体使用。使用集体商标的成员为:
来自88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72个有脱贫攻坚任务县(市、区)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飞地园区中,涉及产业扶贫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会员,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团体与其他经营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使用集体商标的扶贫产品质量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使用集体商标的扶贫产品受省旅发委、商务厅、省扶贫移民局等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使用商标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个地区或者一家企业生产的扶贫产品要想使用“四川扶贫”集体商标,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成为省扶贫移民局项目中心成员;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合法主体资格;
扶贫产品来自88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72个有脱贫攻坚任务县(市、区)的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飞地园区;
扶贫产品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必须通过相应的生产许可认证;
服务型企业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服务能力;
无重大违法记录和无质量安全事故。
除上述条件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扶贫产品
优先使用“四川扶贫”集体商标。
扶贫产品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获得省级以上的品牌、品质认定和认证;
获得出口资质;
产品质量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专合社)已建成质量追溯体系;
以个体贫困户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作坊),规模较小但已进入市场并形成具有地域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农产品。
集体商标使用成员享受这些权利↓
在财政、税收、金融、交通运输、定向采购和人才培训等方面获得政策支持;
参加全省各类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可将集体商标用在核准扶贫产品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将集体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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