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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陷商标侵权纠纷,“小黄车”商标能否守住?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11855

发布者:鱼爪君

一家“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300万元。这家公司诉称,自己拥有“小黄车”文字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今年5月17日,拜克洛克公司正式把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ofo小黄车”成为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标识,而“小黄车”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数人科技方面,2015年12月14日,其在App Store 上线了一款名为小黄车的软件,此后,该软件分别在2015年12月25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7月28日进行过三次更新。

小黄车”商标

数人公司诉称,其享有“小黄车”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拜克洛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数人公司的商标权。同时,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小黄车”即指代被告,当原告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了“小黄车”作为数人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另外,数人公司提出,该公司寄予“小黄车”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也因此受到抑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原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

小黄车”商标

专注鱼经查询中国商标网可知,截至2017年6月6日,拜克洛克公司名下共计申请注册商标599件,类别涵盖全部45类,具体商标包括ofo、ofo共享单车、小黄车、ofo小黄车等。

显然,拜克洛克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已经覆盖其主营业务,申请的商标也能满足使用需求。但遗憾的是,上述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普遍较晚,公司没有践行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商标战略,599件商标基本处于申请待审或者驳回状态中,只有在第9类注册的第18325214号ofo商标、在第12类注册的第18325213号ofo商标已经被核准。这两件商标由北京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2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经查,北京三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拜克洛克公司的关联公司,第18325214号ofo商标、第18325213号ofo商标已经在办理转让手续,受让对象为拜克洛克公司。所以到目前为止,拜克洛克公司名下只拥有这两件商标。

小黄车”商标-北京拜克洛克公司注册小黄车商标部分资料图

(北京拜克洛克公司注册小黄车商标部分资料图)

”ofo“小黄车的境遇不禁让人联想到“滴滴打车”,滴滴打车(原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当年也在社会上大有反响。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和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嘀嘀打车(后改名滴滴打车)服务侵犯嘀嘀商标权一案,最终以双方和解而终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解读和认定值得借鉴。法院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对嘀嘀系列标识的使用,既是在软件商品上的使用,也是在打车服务上的使用。其判断标准是:判断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当坚持客观标准——即消费者以该标识对何种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若消费者以之区分某类商品(如APP)的来源,则属于在该类商品上进行商标使用;若消费者以之区分某种服务(如打车服务)的来源,则属于在该类服务上进行商标使用。故此,不能以主观标准即商标使用者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商标使用类别。

通过“滴滴打车”以及“ofo小黄车”两起商标侵权的案例,专注鱼认为,培育与发展品牌必然离不开商标,脱离商标谈品牌,无异于“裸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拜克洛克公司在商标布局和保护上还存在一些欠缺,没有做到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商标战略,所以才有了现在的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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