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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转让商标该不该归还?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11682

发布者:鱼爪君

近日,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公司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注册商标转让至其名下的行为无效,确认诉争商标归公司所有,并判决其向公司归还商标的所有权。


数年前,大邓与小邓在厦门发起设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占50%股权,小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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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的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并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的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以及转让合同,经由该贸易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2015年7月,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转让商标该不该归还?


2016年6月,大邓将小邓起诉至法院,认为小邓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诉争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前2个注册商标通过公证赠与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后6个注册商标通过合同转让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等行为无效;确认公司为这8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判令小邓立即向公司归还这8个注册商标。


被告小邓认为:诉争商标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实际都是由其设计出资进行注册,因此其是商标的实际所有人,将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并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转让协议盖有公司的合法公章,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除此外,公司并未实际上使用诉争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存在实际价值,且本案商标已由其他案外人运营,大邓请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运营的现状。


因此,小邓认为:公司的利益未受到损害,大邓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法律依据。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本案中,关于诉争商标的转让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小邓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内部资料,对此具有举证责任,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诉争商标的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因此,小邓作为执行董事,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本公司所拥有的8个涉案商标为标的与自己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其他形式,无偿转让公司资产,该行为应属无效。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贸易公司所有。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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