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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迪奥《三维立体商标案》看三维商标应该怎么去注册?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50997

发布者:鱼爪君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迪奥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涉案商标申请设计迪奥“J’adore真我”香水瓶瓶身设计,这起涉及香水瓶三维立体商标案历时4年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是一起基于国际商标注册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案例。那么什么是三维立体商标?什么样的三维立体商标是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的?下面来看看鱼爪商标交易网的讲解。

三维立体商标注册

一、什么是三维立体商标

由三维标志或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组成,立体商标可以由商标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其他三维标志等组成,在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申请立体商标否则容易被作为平面商标申请。


二、什么样的三维立体商标是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的?

我国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有三项限制:


①单纯的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不能注册为三维商标,比如我们常吃的饺子、大饼这种形状,如果将这些形状作为商标注册,那么会剥夺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权利。


②为表现某种技术效果的商品形状不能注册为三维商标,如切菜刀的形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被设计而不是为了区别和其他菜刀的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这样的商标注册,那么会影响此项技术的应用。


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为三维商标,如轮胎的行状是轮胎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事实,如果允许注册商标,那么其他人就不能再经营了。


再回顾一下迪奥立体商标案,迪奥提交了圆锥香水瓶图案构成的商标,二审判决时迪奥并未在3个月内提交关于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所以商标局驳回是没有错的。且迪奥公司提交的图案虽然在造型和装饰上有特点,但作为指定的香水、香料等商品上并没有很高的辨识度很难起到区别的作用,所以迪奥申请的商标是缺乏显著性的。本案的成功最后还是在于考虑了迪奥公司立体形状本身的差异性及该立体形状经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等因素而做出了部分初步审定的决定。


因此不管是申请平面商标注册还是三维立体商标注册都需要体验商标的显著性,我国《商标法》不会按照个例的成功就轻易改变原则,企业或个人注册三维立体商标时一定要按照我国《商标法》的准则来审视自己的注册商标。


以上就是鱼爪商标交易网对三维立体商标注册的全部分析,仅代表小编个人看法。更多商标注册问题请关注鱼爪商标资讯,每日实时更新,希望能帮到您!如有商标转让问题还可在线咨询鱼爪商标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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