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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商标案告一段落 申请洋名字商标有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30

浏览:11894

发布者:鱼爪君

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材料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亦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蒙娜丽莎材料公司认为蒙娜丽莎建材公司明知'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中文、'MONALIS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对蒙娜丽莎驰名商标的侵害,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侵害蒙娜丽莎集团驰名商标权的事实进行认定,并请求判令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蒙娜丽莎”商标案告一段落 申请洋名字商标有风险

  佛山中院判决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蒙娜丽莎材料集团4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3万元。而广东高院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蒙娜丽莎建材公司使用“蒙娜丽莎”字号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蒙娜丽莎材料集团不能以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为由,禁止他人合理使用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合法注册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在第11类商品注册、使用第1558842号商标不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达到驰名标准后,就可以进行跨类保护,甚至是全类保护。而该案中,蒙娜丽莎建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第11类商标时,蒙娜丽莎材料集团的第19类相关商标尚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蒙娜丽莎材料集团的注册商标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即不能阻止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对相关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用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及国外地名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屡见不鲜。使用国外名人名字、艺术作品、国外地名作为商标的好处在于,可以快速地使自己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商标最终能否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取决于商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的价值。

随着商标使用时间的延长,原先的名人、艺术作品或著名地点的影响可能会对商标使用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当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定位发生变化之后。因此,企业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方面,而不是将名人或知名地点的名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借此提高自身影响力。

商家在靠这些商标迅速打响品牌、打开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侵权风险。首先注册商标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比如使用著名艺术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其次这些商标的显著性通常比较弱,不利于被用户清晰的识别而成功注册商标。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优先选择显著性较强的标识,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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