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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长期不使用,可能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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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负有使用义务,若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则任何人均有权利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避免商标注册资源的浪费,俗称商标的“撤三”。


据商标局数据分析,2016年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问题败诉的一审案件数量约160件,败诉原因集中在对证据真实性的把握、证明力的大小、证明标准、是否是象征性使用以及实际使用商品及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标的关系等。

商标长期不使用

商标的象征性使用


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务必真实、公开、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引入商标的象征性使用,则是为了规制某些仅仅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以达到维持商标注册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行为。


象征性使用并不否认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而是否认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但对于遮住主观意图的把握,往往靠的是推测,把握难度较大;在日常中常会通过使用的规模、次数等角度来进行推测;若三年时间内,商标仅偶发性的使用几次,甚至一次,那么会有可能被认定为商标的象征性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品及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是核定使用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这就牵涉到商标类别的确定选择,在前文中,提到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选择注册类别也是非常的重要,要全面保护你的商标;一旦商标类别确定错误,会出现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显示的商标或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商标或商品存在差异的情况,认定这二者之间的同一性,是判定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的基础;好比说证明的是25类服装行业的商标,而你却只注册了第35类,那么此等证明将无任何作用。

商标长期不使用

在对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审查时,对于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具有同一性;但对于同一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时持有多个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并未作为同一商标对待。


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应当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同一性或包含关系,当实际使用中的商品称谓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称谓不同时,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功能、用途等要素判断其余核定商品之间的关系。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许多具体事项,需要去了解,去摸索,一个好的商标,不仅仅有一个好的名字,还必须配有好的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够为企业带来更为积极的影响。

商标长期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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