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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过期了应当怎样做呢?
发布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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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持有人将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在商业活动中发挥商标的价值,但在使用过程中,也一定规范使用商标,并且需要格外注意商标的使用期限,避难商标过期,而导致撤销的情况,那么当商标过期时,我们应当怎么做呢?下面鱼爪商标平台为大家详细分析。
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见一枚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后,其申请人只是获得了该商标十年专用权。 而想要继续使用的话,则需要及时进行商标续展。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过期的问题并不少见,时常有商标申请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因为没有做好相应的商标管理工作,商标已经过期却浑然不知,之后只能是痛失该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申请人在日常使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注意商标期满时间,然后及时做好相应的续展工作,这样就可以延长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可见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商标局并没有在商标专用权期满之后就宣告该商标无效;而是允许商标申请人在商标专用权期满前十二个月,或者后六个月办理商标续展工作,如此商标申请人就可以延长所用的商标专用权,可以持续累积注册商标承载的美誉度。
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期满之际,如果没有及时的办理商标续展工作,商标局将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一旦出现此种情况,商标申请人应该如何补救呢?
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以解释没有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的原因。或者商标申请人可以在该商标被无效宣告之后,可以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申请人必须在该商标被无效宣告满一年之后才能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可以通过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或者申请复审以补救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但是是非常消耗时间的,甚至有可能就此彻底失去该商标专用权。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后,在使用商标时,一定要持续关注商标的使用期限,从而能够更加及时地去进行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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