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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的三大事项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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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带有民族歧视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11条、12条则规定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标志缺乏显著性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等。可见商标注册中存在一些特殊的雷区,一旦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触碰了这些雷区,其申请将被无情驳回下面小鱼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的三大事项

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的三大事项

一、含有“中国”、“国”字的商标


含有“中国”、“国”字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商品和国家声誉存在联系,认为其质量要显著高于同行业中其它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此点容易构成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查含有“中国”、“国”字商标注册申请时,采取了从严审理的标准;商标局甚至专门出台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文件,要求从严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


企业所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中国”、“国”字,商标局大多予以了驳回,不予核准注册。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商标局核准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都是国资委直接管理下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所标示商品的误认,不会有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二、随意改造成语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辨识度、流传度。成语是中国特有的语言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及其广泛,传播度极高,因此有企业利用现有成语、或者将改造后的成语申请为注册商标。


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通常会采用较为严苛的审查标准,因为利用成语或改造成语申请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成语中特定汉字的错误认知,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大多数的成语、或改造成语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局都予以了驳回,如“实事求是”、“随心所欲”、“笃学不倦”等。


商标局虽驳回了大部分此类注册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类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曾核准了“食全食美”在食品领域的注册申请,“智力更生”在教育领域的注册申请,“食全食美”、“智力更生”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该词和固有词汇联系在一起,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商标中企业名称和申请主体不一致


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企业名称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而该商标的申请人主体却和企业名称不同,如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企业名称A,而其申请人主体却是B;申请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主体存在实质性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理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会遵循从严审理的标准。


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主体存在不一致时,容易混淆相关消费者,此类商标也就不能起到注册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自然会采取从严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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