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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0个商标算不算恶意囤积商标?
发布时间:2017-11-25
浏览:10887次
发布者:鱼爪君
即将过去的11月,除了全民疯狂的剁手节,还有首次登陆亚洲的上海“维密秀”。不过你们在欣赏大长腿的时候,小鱼还在苦逼地研究商标案例……
最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自然人注册“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简称“维密”)商标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简单说就是认为:注册10个商标算不算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驳回美国维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2009年7月,姜恵娟申请了第7520054号“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标,申请类别为第42类,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
美国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维密公司)对上述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上述商标不应核准注册。主要理由是:美国维密公司早在1993年就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的“VICTORIA’S SECRET”商标,后来又注册了中文“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且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
姜某申请注册的维密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模仿和复制,侵害了美国维密公司的著作权、商号权等。不仅如此,姜某还在其它9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维密”商标,其行为明显是故意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了维密商标的注册。
美国维密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商评委也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维密商标可以注册。
美国维密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认可了美国维密公司的主张,认为姜某的维密商标不得注册。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
这下姜某不服了,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高院最终判决:在案证据仅证明姜惠娟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还在9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标,不仅数量较少,且对于姜惠娟而言均具有使用的可能性,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姜惠娟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依据不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驳回了美国维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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