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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注册的取得是否正当?

发布时间:2017-11-29

浏览:10721

发布者:鱼爪君

小鱼了解到,几个月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菲丝博克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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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据此认定系争商标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自2011年起,围绕着指定使用在手工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脸谱FACEBOOK及脸谱图形”商标(下称系争商标),知名社交服务网站Facebook的经营方美国菲丝博克公司与该商标权利人刘亚南在华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争夺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系争商标未侵犯菲丝博克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亦未构成对菲丝博克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翻译与摹仿。根据菲丝博克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刘亚南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档案,其仅在第7类与第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FACEBOOK脸谱及脸谱图形”商标,虽菲丝博克公司主张刘亚南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但是菲丝博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外人与刘亚南具有主观的意思联络,且相关商标确属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文字和字母组合而成的商标,与菲丝博克公司的“FACEBOOK”商标具有一定的差异,故仅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亚南存在大量囤积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故维持原判。


小鱼认为,对“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具体判断上,在无真实使用意图而仅把注册商标作为盈利手段的前提下,才可以推定“不正当手段”,而“推定”不同于“视为”,前者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注册人虽然名下具有大量商标,但系争商标确在使用中,则不宜推定为“不当手段”,即涉案商标具有大量实际使用证据,可以推翻“不正当手段”,涉案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不一定推定具有“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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