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鱼爪公众号
立体商标是什么?立体商标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7-12-01
浏览:10760次
发布者:鱼爪君
我们常说的立体商标,也叫做三维商标,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立体的标准,其外观是商品的整个外型和商品的实体包装物,给人们呈现一种立体的形象,就可是称之为立体商标,简单一点就是,比如你的立体商标的形状是瓶子形态,产品形态等等的。
再打一个比方,下面这张图,这个就是费列罗的巧克力形状: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件商标的话:会觉得申请商标对于颜色,和整体的包装形式的选择是不在常规的范围之内的,但其独特的创意已经是可以使申请人的标志性设计,非常的具有显著性。
从以上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外企把知识产权,商标注册规则利用的淋淋尽致,所以别人就是任性,你模仿的了我巧克力的形状,但我模仿不了我的品牌,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
和费列罗巧克力相似的还有可口可乐的瓶子,雀巢的调料瓶,乐高的积木,都用立体商标保护。
与平面商标相比,三维标志具有较低的显著性;当申请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自身的形状或其包装的形状时,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与平面标志不同,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判断不受其是否独创或是否系臆造所影响。
立体商标申请中,具有以下特征的显著性认定不会有大的问题:
1.与使用商品没有关系的立体形状。
2.是含有文字、图形等其他显著成分的立体标识。
3.是经过独特设计或具有独创性的三维标识。
4.是具有获得显著性的三维标识。
实践中最难认定的是商品自身形状和商品包装形状的固有显著性。
所以,立体商标申请的时候要规避以下问题:
1.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了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比如食品中的元宵,如果允许把元宵的形状注册为元宵的商标,并且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元宵的权利,这样是不公平的。
2.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的固有功能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的刀片,为达到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用来区别其他剃须刀的。这样假如可以注册的话,有碍于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 版权与免责声明:转载的文章遵循原作者的版权声明,如果原文没有版权声明,按照目前互联网开放的原则,我们将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转载文章,如果我们转载的文章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想让我们转载您的文章的话,烦请提供相关信息联系QQ: 2880605093,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文章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
精品商标推荐
更多鱼爪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鱼爪智企 鱼爪知识产权 鱼爪传媒 鱼爪权易网店
Copyright © 2017-2024 四川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05825号-8
yuzhua.com 增值业务许可证 川B2-20201155
川公网安备 51010502011569号
成都鱼爪智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象飞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专利服务支持 客服邮箱:ct@yuzhua.com 或致电:400-902-9915
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平台客服,您可以在这里验证客服真假 !
您的专属验证码已发送给指定客服,客服未出示前,请不要主动泄露哦!
*请要求客服先出示验证码
需双方验证码一致,才可认定为我司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