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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商标是不是通用名称?

发布时间: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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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随着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商标注册数量也在不断提高,注册商标的名称也成为了注册商标时的重点。一部分人在选择商标名称时会选择通用名称来注册商标,但是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通用没弄过陈属于商标侵权案件正当使用辩解中最常见但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


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呢?其通用名称地域标准又是什么呢?时间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如果判定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


1、通用名称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可以看出通用名称可以分为:


(1)法定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


(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2、判定通用名称的地域标准:


(1)以全国范围作为地域标准。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可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全行业内被相关公众所认可的名称为通用名称,对此,基本达成共识。


(2)以特定地域范围作为地域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3、判定通用名称的时间标准:


(1)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2)一个商品(服务)名称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形成或丧失可能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鱼爪商标网友情提示:对于企业来说,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可以引起消费者的兴趣,从而提高企业的业绩,但是商标取名时千万不要使用通用名称,毕竟使用通用名称的话,很容易会造成商标侵权,从而导致企业出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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