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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同种商品申请注册商标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2-25

浏览:8867

发布者:鱼爪君


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对申请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的原则,即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谁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由谁获得此商标的商标的申请权。但是这个“申请在先”只能精确到“日”,并不能精确到“时、分、秒”。所以如果这么不巧您在某一类别提交商标的申请和另一位申请人在同一天,那么不好意思,你的商标申请之路就要比其他人漫长的多。(ps: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所以小鱼今天想说的就是如果遇到同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局是如何处理的。

同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怎么处理?

提供在先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所以,保存好证明自己在先使用商标并且自己的商标有一定的影响的证据尤为重要,包括相应的宣传册、广告、报道、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等证明使用和影响的证据。


同日申请中以在先使用作为优先注册的依据,主要是因为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花费大量的精力甚至是大量的资金,为自己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商誉。这时候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原则,优先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


其中申请人应该注意,“在先使用证据”必须是在提交商标申请日之前,并在对应申请商标类别上使用过商标的证据,同时必须在商标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商标局将不予采纳。


通过双发协商是否愿意放弃部分项目

同日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怎么处理?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提到,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因为商标区分的模糊导致混淆。如果双方申请的商标不属于同一种商标,属于类似的商标类别,双方可根据自身产品市场需求,是否可以删减部分不必要的商标类别,以达到不会混淆商标的目的。


其中申请人也应该注意,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给商标局。书面协议中应该详细注明申请商标与申请商标号,并将双方各自删除的商品类别与保存的商品类别清楚的注明,以便商标局进行后续的商标审查程序。


抽签

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也有提到,无法提供“在线使用证据”或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如果到了这一步,那申请人只能尽人事,听天命,把商标申请资格的归属权交给“上天”。抽签也并不是天天都有,商标局一般情况下会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个举办一次“抽签大会”。申请应该做好准备,提前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地点参与抽签。


其中申请人也应该注意,如果运气好被商标局抽中了,那你获得的只是这枚商标的申请权,后续依然需按照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步骤继续走审查程序,通过审查则进行初审公告,不通过则驳回。并不是抽到就获得了此枚商标的商标权。


商标申请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再需要提交试用证据或是协商、抽签,则需耗费更多的时间。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与保有量屡创新高,商标申请“撞脸”的可能越来越高,2017年我国商标的申请量已经突破了500万件。所以新的一年,切勿再将商标申请交给运气。提早做好商标注册申请,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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