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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认证“驰名商标”,但是别用“驰名商标”坑害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8-03-03
浏览:8733次
发布者:鱼爪君
随着商标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认证已经成为了企业的重要标志,但是也有很多人顶着驰名商标来欺骗消费者,而对于这种欺骗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政府和法律当然不会放任不管,不过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新《商标法》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罚规定显然不重。
国新办3月1日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有着明确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品的荣誉,是不能用来进行企业的各种宣传的。
可以很明确的说,张茅局长是在重申“新驰名商标”不能用于企业宣传。因为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家拿“驰名商标”来进行商业宣传,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诱导性。“驰名商标”只能证明该商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众信赖性,但是并不能代表该商标代表的产品品质能得到保障。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也就是说,“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宣传,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理罚款十万元。而这样的处罚能控制住企业违法吗?
现下有句很流行的话——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但是,对于欺骗消费者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绝不能袖手旁观,政府监管部门要有所作为,法律也不能坐视不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显然过轻了。
“驰名商标”是在市场环境中形成的,是经过消费者认可的,绝不能成为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工具”。谁要用“驰名商标”进行企业宣传,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必须付出惨重的代价,这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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