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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类商标包含哪些?Ofo共享单车商标应该如何分类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60252次
发布者:鱼爪君
近几年数十类共享单车疯狂崛起,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了许多隐患。走在大街上一看,随处都是可见的共享单车琳琅满目伫立在街道边缘。如今最常见的,莫过于是ofo小黄车和摩拜单车了,那么小编便以小黄车为例,讲一讲它们的商标分类。
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官网、百度百科或是鱼爪商标转让网都是可以能查询出。
所有共享单车的类别,都被分在了四十五类商标分类表中的第十二类商标中。
从表格信息中可以看出,律法中对第十二类的定义是:车辆、陆、海用运载器。
其中又被分为了十个小类,而第四小类便是共享单车被分配的类别。
那么,企业在向商标局申请共享单车商标注册时,是否只申请这这一类便够了呢?答案却并不是这样的。还是以ofo共享单车为例子:
早在去年,ofo共享单车为了尊重用户和品牌发展的需求,将ofo共享单车冠上了ofo小黄车的名义,却因此遭受到了小黄车注册商标的起诉,赔偿了三百多万元。
汲取了此类教训后,ofo共享单车商标专有权的持有人,终于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
开始在其他领域类别中,也开始了ofo共享单车的申请注册。
不仅如此,连一系列近似的商标,都一并申请注册,但有许多仍旧没审核批准公告出现。
例如:OFD、DFO、DFD等等诸如此类的类似商标。
所以企业在创立之初注册商标时,除了要查询相关已注册成功后的近似商标外,还应当重视对自身的商标展开保护,才能确保企业在后期发展中,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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