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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注册商标类别保护建议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10940

发布者:鱼爪君

      商标使用者一旦确定了所使用的商标,则其它人便不能使用或注册相同内容的商标。 因此,商标是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的。商标是企业的象征, 它代表着生产企业的信誉、技术、质量和市场占用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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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我国适用“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的注册原则,对于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冲突的解决思路是非常简单的:即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可以禁止其继续侵权,工商部门也有权查处,而不论他人在注册商标获得注册之前是否已经使用该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制止或者撤销商标注册,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是在先使用人并且已经在先建立了相当的知名度(抢注人有违反第十五条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严重的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除外)。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他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善意使用但使用在后的,不论其在他人申请注册之前建立了何种程度的知名度,都无权制止或者撤销他人的注册。另外,在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标进行继续使用,这段时间内法院作出并执行的相关判决、裁定,工商部门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也涉及到了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冲突的解决,但这种解决是单向性的,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来说是义务性的而不是保护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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