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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能否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呢?
发布时间:2020-03-09
浏览:515次
发布者:鱼爪君
相信大家应当都知道,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若是想要拥有商标专有权,想要使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进行商标注册。而进行商标注册也是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的,很多人都想知道,对于商标注册有哪些明确的要求,像地名可以用作注册商标使用吗?针对这个疑问,接下来鱼爪商标平台就来和大家讲一讲。
对于地名是否能作为商标使用,想必大家应当是存在很大的疑惑。其实,地名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在我国《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不得作为商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并且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此之外,在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中也是明确规定,古代或者历史地名也是不能用于商标使用的,详细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地名是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因此大家在进行商标注册时定要明确这点,避免陷入误区,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率。若是对于商标注册还存在其他疑惑,鱼爪商标平台随时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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