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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保护的21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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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鱼爪君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第66令,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会审议通过,是对国内知名品牌的保护,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内攀附驰名商标或者近似商标较多,保护驰名商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列是关于商标保护的21条规定。

驰名商标保护

  一、为保护驰名商标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相关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是广大消费者所认知、认可的消费品牌。

  三、商标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商标审查和商标争议,查处违反商标法的个人和企业,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四、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五、按照商标法13条规定申请商标保护的,需要提交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和构成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需按照商标法13条规定提交保护申请及驰名商标证明。

  七、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及证明材料。

  八、当事人在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以下材料可以证明符合商标法第14条第1款之规定的证明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明材料。

  2、证明商标的使用时长,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证明,注册的商标应提供注册不少于3年或使用不少于5年的证明材料。

  3、提交该商标的宣传程度和宣传范围以及宣传的持续时间证明。

  4、证明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它国家驰名保护证明。

  5、证明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比如产品近三年的收入、纯利润、纳税额和销售区域等。

  十、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保护时,商标局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出反应。

  十一、当事人请求工商局处理商标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对投诉材料进行核实,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材料进行初步核实符合规定的,立案三十日内案 件材料送到工商局,不符合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十二、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十三、在不满足全部因素的前提下,应当考虑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各项因素。

  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十四、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十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商标注册查询、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十七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十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二十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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