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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法律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4-12
浏览:55312次
发布者:鱼爪君
在商标这个概念下,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具有如下两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它与商品和有偿服务密不可分。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下,商标是应用于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上的标记,因此它必然产生与商品的有偿服务。商品商标与商品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举几个例子:“灯塔”牌肥皂、“天坛”牌香皂,可以将商标图样直接制作在商品体上;“天象”、“箭牌”牙刷,可以将商标图样印在牙刷把上;“中华”、“蓝天”牙膏,可以将商标图样印在容器袋上;“北冰洋”汽水、“红星”二锅头,可以将商标标签贴在容器瓶上;面包、食盐、味精、布匹等商品,可以将商标使用于其各种包装物上。
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技术等社会各个领域,通过使用不同的标记,可以达成不同的目的,但这些标记并非是商标。商品与商标密不可分,没有商品,就谈不上商品商标。
二、商标使用人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其他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样也就是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商标使用人。
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政府机关、公益团体、公务员等不应也没必要使用商标,当然更谈不上申请商标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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